中国人保分公司涉嫌编制虚假报告 被保监会罚款27万

浙保监罚〔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公司

  住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558号第五层和第七层A区701-702室

  负责人:潜永海

  当事人:邹燕飞

  身份证号:33062319770410XXXX

  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公司经理(时任)

  当事人:潜永海

  身份证号:33010419670403XXXX

  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嵊州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嵊州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人民人寿嵊州支公司和邹燕飞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当事人潜永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民人寿嵊州支公司及邹燕飞、潜永海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4年1月-2016年7月,人民人寿嵊州支公司的部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记载不真实,涉及保单76件,保费1237165元,佣金134614.91元。其中,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将个人代理人周某某保险业务虚挂在其他销售人员名下,涉及保单19件,保费134644元,佣金22939.9元;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将个人代理人吕某某保险业务虚挂在其他销售人员名下,涉及保单34件,保费592765元,佣金38400.05元;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将业务主管徐某某保险业务虚挂在其他销售人员名下,涉及保单11件,保费474795元,佣金65633.15元;2016年6月至7月,将公司内勤销售的业务虚挂到个人代理人名下,涉及保单12件,保费34961元,佣金7641.81元(未发放)。

  邹燕飞、潜永海先后负责人民人寿嵊州支公司全面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邹燕飞负责期间涉案保单64件,为主要责任人;潜永海负责期间涉案保单12件,为次要责任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2017年9月11日)、《案件调查报告》(2017年9月13日)、人民人寿嵊州支公司《关于出现数据错误的情况说明》(2017年9月11日)、《关于嵊州支公司虚挂人力、虚挂业务排查的情况报告》(人保寿险绍〔2017〕50号)、保单资料、佣金发放记录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嵊州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7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邹燕飞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决定对潜永海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7年12月28日

关键词阅读:中国人保 虚假报告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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