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卖车险 平安财险提供“服务费”涉违法被罚46万

  4日,浙保监罚〔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杭州中支”)涉嫌违法。

  2017年4-6月,平安财险杭州中支按保单的1-22%不等的比例,向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服务费”,并以“营业费用-咨询费”、“营业费用-服务费”为由开具发票。

  经查,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并没有实际的咨询和服务项目相对应,系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在车险手续费以外,向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车险销售费用。

  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杭州中支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平安财险杭州中支总经理王辉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副总经理张琨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处罚决定。

浙保监罚〔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9号6幢1-3楼

  负责人:王辉

  当事人:王辉

  身份证号:33082119811210XXXX

  职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张琨

  身份证号:33030219801113XXXX

  职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杭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和王辉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当事人张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及王辉、张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4-6月,平安财险杭州中支部分保单按照商业车险保单保费1-22%不等的比例,或者按照每份商业车险保单50-1500元不等的固定金额,逐单计提并向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费用,共涉及商业车险保单2828份,商业车险保费22,286,982.83元。相关汽车销售公司向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开具发票82份,发票金额1,190,898.27元,发票内容均为“服务费”。上述费用,平安财险杭州中支通过“营业费用-咨询费”科目列支685,798.87元,通过“营业费用-服务费”科目列支431,785.96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73,313.44元。上述费用没有实际的咨询和服务项目相对应,系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在车险手续费以外,向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车险销售费用。

  王辉,平安财险杭州中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琨,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副总经理,分管车险业务,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出具的关于杭州平安车行渠道2017年4-6月销售费用使用情况说明、服务费财务报销清单、销售费用审批权限及流程说明、相关记账凭证和发票、王辉和张琨等人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杭州中支罚款人民币3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辉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张琨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7年12月28日

关键词阅读:4S店 车险 平安财险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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