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高管未按规定报告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被罚1万

  据保监会网站今日消息,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聘任郭某为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民太安公估未按规定报告郭某的任职材料。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对民太安公估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副总经理王红警告并罚款5千元。

  皖保监罚〔2017〕30号处罚决定显示,经查,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公估)聘任郭某为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民太安公估未按规定报告郭某的任职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民太安公估警告并罚款1万元。

  民太安公估时任副总经理王红(身份证号码370202XXXXXXXX1125)分管人事行政部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王红警告并罚款5千元。

关键词阅读:民太安 财产保险 高管 聘任 中国保监会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