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卖车险涉不当竞争 海南信兴汽车被罚12万

  金融界保险1月3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信兴汽车在开展商业车险业务过程中,存在向续保客户赠送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2017年8月1日-9月19日涉案保单件数共379件,给予合同以外利益14.29万元。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海南监管局决定对信兴汽车予以12万元罚款。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琼保监罚〔2017〕4号

  当事人:海南信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兴汽车)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廖文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信兴汽车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信兴汽车在开展商业车险业务过程中,存在向续保客户赠送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2017年8月1日-9月19日涉案保单件数共379件,给予合同以外利益14.29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信兴汽车保险业务台帐、续保宣传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信兴汽车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无违法故意,且积极整改”,“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处罚金额过高。

  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信兴汽车的整改行为已在处罚裁量时予以考虑;二是信兴汽车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金额认定准确。

  综上,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信兴汽车予以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

关键词阅读:4S店 卖车险 不当竞争 海南信兴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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