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机票违规搭售保险被罚25万 申诉被保监会驳回

  金融界保险1月3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海航销售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向投保人隐瞒合同重要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海南监管局决定对海航销售公司予以25万元罚款。据悉,海航销售公司曾向海南监管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改正态度良好”“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投诉人撤诉”,处罚金额过高。但该申诉被驳回。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琼保监罚〔2017〕5号

  当事人: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销售公司)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刘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航销售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海航销售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向投保人隐瞒合同重要事项的违法行为。我局随机抽查了已成交的51件保单的销售录音,发现其存在未告知投保人保险可自愿购买以及保险产品所属公司、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问题。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销售录音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航销售公司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改正态度良好”“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投诉人撤诉”,处罚金额过高。

  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海航销售公司的整改行为已在处罚裁量时予以考虑;二是调查组随机抽查的销售录音中违规保单占比达到100%,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且导致投诉人多次投诉,情节较为严重;三是海航销售公司在调查初期以民航监督管理规定为由,拒绝提供保险销售录音等资料,之后才陆续提供,且未按时提供其他材料;四是我局至决定书作出之日尚未收到投诉人撤诉申请材料,且投诉人撤诉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减轻或从轻的法定情形。

  综上,我局对海航销售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海航销售公司予以2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

关键词阅读:海航 机票 搭售保险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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