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险“变”银行存款 民生人寿遭保监会罚款59万
金融界保险1月2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7〕149号),据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销售民生富贵鑫禧年金保险产品时,混淆保险与银行存款的概念;虚假宣称“三限”,即限人、限时、限额;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金额515100元等违法行为,福建监管局予以警告,处以59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闽保监罚〔2017〕149号
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
主要负责人:刘志刚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涉及保单29件,保费收入1510000元。一是在介绍民生富贵鑫禧年金保险产品时,混淆保险与银行存款的概念。二是虚假宣称“三限”,即限人、限时、限额。
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金额515100元。
三、将保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进行片面对比。
四、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版)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第四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予以警告,处以59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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