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遭保监会处罚
金融界保险1月2日讯 近期,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7〕147号),该监管函显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代理人连学平因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闽保监罚〔2017〕147号
当事人:连学平
身份证号:350721198511XXXXXX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连学平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连学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虚假宣称“三限”,即限人、限时、限额,涉及保单29件,保费收入1510000元。
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金额515100元。
连学平讲述了上述内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连学平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连学平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连学平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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