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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能否催热责任保险?

2009年12月29日 13:38 来源: 中国保险报 【字体:

  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因此,这部颇受关注的法律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有关专家指出,由于责任保险是建立在侵权法基础之上的一个险种,一个国家的侵权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因此,随着我国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保险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中国的责任保险在未来几年内有望改变过去那种踟蹰不前的局面,进入一个持续、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比如,美国是世界上侵权法律最严格、侵权责任直接成本最高的国家,因而也是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

  作为一种以市场化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责任保险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起到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同时,国际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也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

  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责任保险发展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无论从责任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占比、还是从产品种类等诸多方面来看,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而在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虽然其社会制度不同,立法与司法制度也不同,但在经济高速发展之后,伴随着社会的总体发展,对于消费者和受害人保护的加强,责任险市场份额都有较大提高。从这个角度来讲,也证明了中国责任保险市场拥有极强的发展潜力。

  长期以来,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成为制约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关键点。普遍的看法是,要促进责任保险发展,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规,尤其是民法,只有这样,责任保险的发展才能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有关专家指出,《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炭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已经为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尽管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只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并未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全部损害类型,但并不影响其在颁布实施后的强大规范调整功能。侵权责任法对于责任的构成和方式、侵权赔偿标准、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等方面的明确,无疑会对保险业目前已有的相关责任保险业务起到推动和完善作用。同时,法律环境的变化,将导致更多类型责任风险的产生,这对于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市场开拓来说,就有了一个很好的“助推器”。

  此外,随着社会公众对侵权责任法了解和掌握的逐步深入,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必然日益增强,传导到保险市场上的结果,就是将有效地激活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

  应当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趋势和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为今后的责任保险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下一步,就要看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能否抓住机遇,真正从主导意识和经营策略上“调整转型”,通过加大投资和产品研发力度,花费力气去“啃”责任保险这块“硬骨头”。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谁占据了责任保险市场的主动权,将来谁就有可能在这一业务领域内大展拳脚。

  有关专家也指出,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助推,强制或半强制性质的责任保险将引领其他责任保险的发展。同时,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会由过去限于过失责任风险扩大到包括无过失责任风险在内的法律责任风险。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责任保险发展方向也将更加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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