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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应首先保障人身

2007年12月14日 18:55 来源: 金融界网站 【字体:


  金融界网站12月14日讯 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北京会议中心会议楼19会议室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以下是任世杰代表发言。

  任世杰:首先表示非常荣幸作为社会公众代表参加今天的听证会。通过我个人的了解提出三个问题:

  第一,取消医疗费用与死亡伤残赔偿分别设限,就这个建立强制方案,医疗费用与死亡伤残赔偿金分别设限,就是这个概念,有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所有费用当中医疗费用是第一个产生的费用,在超过限额以后交强险中就不再负担受伤人员的救治,如果这时再花上几万块钱就能够把人救活,而保险公司就怎么让人死了以后,才赔偿十几万,而还不如先出这几万块钱,救人一命呢。这种情况下怎么体现以人为本,受伤者的人身权和健康权怎么体现。交强险及时救助第三者的目的又怎么能够体现?刚才陈东辉先生讲到交强险的公益性又怎么能够体现呢?所以,我的观点是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是首先应当保障的,将方案当中死亡伤害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放在一起赔偿,分别设限或者统称为人身伤害赔偿。 

  第二,第一时间赔偿问题,救命钱及时到位的问题,现行的做法是投保人垫付,事后报销。就现在的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来说往往超过投保人的承受能力,这样就造成因为投保人不能及时缴纳医疗费用耽误受伤者的治疗,给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造成完全可以避免的严重后果和痛苦。所以,我建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投保人或交通警察的通知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或医院,及时将受害者所需费用足额交到医院,以保证伤者达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在陈东辉先生刚才的陈述当中,正好用数字说明我刚才讲的问题,只有25%到30%的赔款能够在当年完成,大家请注意是当年,也就是365天之内,受害人员的医疗费用能等这么长时间吗?更不要说损失金额较大,3到4年的赔偿期限,损失金额大说明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受伤人员需要的医疗费用也就非常高,更需要保险公司及时足额赔付。所以,只有保险公司第一时间积极理赔才能实现及时救助的目的。 

  第三,从有关媒体得知,平安老总,我记不清名字了年薪是1338万,那么他的工资有多少摊到交强险的费用当中呢?我希望知道这个具体数据,全国的人均收入是多少,北京的人均收入是多少,这三个数据比较一下会得到什么结果。我想大伙儿都能够明白。我的发言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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