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证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听证代表产生的公开性、公平性,制定本办法。
二、听证代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程序和要求产生,体现广泛性、代表性。
三、听证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代表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代表应当为该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投保人代表应当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为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四、本次听证代表共22名。其中,投保人代表12名,社会公众代表4名,有关协会代表3名,专家代表3名。
五、投保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通过中国保监会公布的电子信箱自愿报名,报名时应当提供姓名、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准确的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投保人代表还应当提供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单单号和保险公司名称(报名电子信箱和报名表附后)。
中国保监会在符合条件的上述报名者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听证代表,抽取时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六、有关协会代表由中国保监会商协会选派产生。
七、专家代表由中国保监会在有关保险学和法学学者中邀请确定产生。
八、听证代表产生后,中国保监会将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名单。
九、报名截至日期为12月6日12点整。